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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2017〕12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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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3: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周口市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周政〔2015〕4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宽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的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四、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
文件下发之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房配建比例从10%调整至3%。
五、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
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调整为“18层以下(18层)的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及以上;18层以上的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六、调整商品房建设项目规费征收方式
文件下发之日起,商品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40%,待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主体验收备案时,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的60%,取消住房建设环节的人防工作建设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按30%缴纳后可以开工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对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可依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与在本地缴存职工一样,满6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同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异地职工贷款除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外,与本地缴存职工同等对待;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一名收入稳定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担保;取消公积金账户余额对贷款额度的限制,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农村自建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取消单身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的规定,贷款额度的核定由每月贷款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提高至70%;取消贷款时购房面积限制(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显示独栋别墅的除外);贷款所需提供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房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允许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
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或装修自住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解除用工合同或协议,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支付房租提取;凭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票据办理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凭提取人身份证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首次办理时需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再次办理时只需提供身份证。
八、采取积极措施消化存量住房
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国土局备案的商品住房,给予买受人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补贴面积暂以契税票据上所载面积为准,具体补贴标准为:2017年4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享受缴纳契税的100%补贴;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享受缴纳契税的50%补贴。买受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银行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
鼓励村镇人口在城市落户,自本文印发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含)前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购房人的户口转入城区的,可向市财政申请获得10000元的购房补助资金;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含),可向市财政申请5000元购房补助资金。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
项城市非城镇人口户籍家庭申请购房补助资金,需提供户籍转入证明、不动产证(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均可)或契税纳税证明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公安局研究制定。
鼓励单位团购商品住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团购商品住房。自本文印发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含)单位组织团购成功签约付款的,根据团购单位申请、开发企业对相关事项的证明以及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由市政府按照合同面积予以补贴。其中:团购规模超过30套(含)不足100套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超过100套(含)的,每平方米补贴30元,允许若干个单位联合团购。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国土局研究制定。
实施现役军人购房支持政策。鼓励驻项部队现役人员以及项城籍在外地服现役人员在我市购房。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至2017年9月30日(含)前在我市购房的,项城籍在外地服现役人员可以享受7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驻项部队现役人员可以享受8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现役军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户籍证明、现役证明(士兵证、士官证、军官证)、学历证明(书)、不动产证(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均可)或契税纳税证明。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武装部研究制定。
鼓励外地户籍人口在项城城区购房。鼓励在项城求学、务工以及项城周边城市、外地户籍的人口到项城购房,自本文印发之日至2017年9月30日(含)前在我市购房的外来人口,可以申请获得市政府特别资助的不低于5000元的购房资金。其中购房人系大专(不含)以下学历的,可享受5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大专学历的,可享受6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本科学历的,可享受8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享受10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享受12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外来人口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户籍证明、不动产证(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均可)或契税纳税证明、学历证明(书)。凭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即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改变以往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才能迁入户口的限制,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购房人同时具备享受以上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单项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国土局、公安局研究制定。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完善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建设期限,完成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达到投入使用标准,提升小区品质。
十、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体系
市住建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具体实施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评级和公示工作;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信息共享,按照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房地产信息日报制定,今年以来已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网签业务系统统一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防范预案,有效化解市场风险;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的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严格按照向社会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进行行政审批,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联审联批范围,提供工作效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一年),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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