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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一村支书侵吞村民低保款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手机网易网2018-09-14
人民法治网河南讯(记者:王瑞平 谢志广 通讯员:王春霞)近日,由项城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该市贾岭镇马店行政村原支部书记马某宾涉嫌贪污一案,经审查提起公诉后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某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是项城市监察委成立后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部门转隶后,快速成立由员额制检察官组成的职务犯罪检察组,专案专办。该案检察组积极对接市监察委员会,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在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贪污罪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马某宾担任项城市贾岭镇马店行政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申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为了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并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项城市贾岭镇马店村村民闫某兰、杨某荣、马某辉的名义申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相关机关审批通过后,马某宾于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分二十三次从闫某兰的低保卡中共支取现金23830元,除给闫某兰240元外,下余2359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此案的办理,标志着该市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了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无缝对接,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而且为规范调查措施使用,探索推动纪法衔接、法法贯通打下了坚实基础。
法条链接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检察官办案感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扶贫、救济款等是用来解决群众生活急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款物。一旦染指,案件就会涉及《刑法》规定中的法定加重情节。本案被告人马某宾身为贾岭镇马店行政村支部书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23590元占为己有。与“大老虎”相比,马某宾属于“蚁贪”,贪污的钱数不多,但作案时间长,从2012年至2017年,受害人数多,3位贫困村民的低保金被贪占。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刑并罚款,罪有应得。
村支书虽然职务不高,但却处在“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基层一线,其一言一行代表着党的形象和权威,因此,一旦涉嫌犯罪其行为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希望村支书等基层干部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把心思用在农村振兴大业上,真正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多为群众办正事、谋福利,万万不可在利益面前盲目伸手,否则,“伸手必被捉”,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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